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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换届选举中,经选委会公布正式选举时间,是不是破坏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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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东枣庄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5-3-24 14:46:03

农村换届选举中,经选委会公布正式选举时间为2015年元月31日后,一个候选人感觉势力不行,就让他的弟弟带人私自贴公告内容是以前公布的选举时间不合法,请另听通知。然后去每家每户说元月31日不选举不让群众去,等31日那天他弟弟又开车强行把选委会成员拉走5人,剩余2人造成选委会成员不过半无法选举,是不是破坏选举法?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候选人干预选举的,可以向镇级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也可以联合其他选民,提出相关的质疑,行使公民监督的权利。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根据《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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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村民委员会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2-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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