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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农村祠堂,拆迁是生活用房还是生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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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5-1-28 11:59:27

50多年前,已故母亲由于工作调动,率我们一家老小四口人来到镇江市新区,姚桥镇大东村程氏祠堂安家。程氏祠堂(前后2进,我们住后一进3间,一间居住,2间作为教室,直到教育制度改革,学校兼并,大约20年左右吧,就不是教室了,纯粹是我们一家人居住的家,房屋性质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我妈是劳模级人物,中共党员,省市区有大量报道。我妈为了不给组织增加困难,一直没有要组织分配住房,自己出资修补百年老屋,随着我们姐妹的长大,居住困难,村程氏家族成员就跟我妈建议,买下了祠堂好安居乐业。于是,有宗族长老代表家族十几户人家跟我妈做了买卖契约,没有领取房产证。后来母亲去世,房子一直有我们打理居住。母亲已去世8年。我作为长女,户口在当地农村,姐妹商量好了,由我来继承。现在拆迁,已到尾声,拆迁办说是祠堂只能当做生产用房计价,不能作为生活用房,还叫我去通通关系找找人。请教我该怎么做?请指点,或者寻觅一位专业律师帮我代理。十万火急,求援。

律师解答
[浙江宁波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的情况如属于特殊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拆迁部门反映,虽然法律政策有其规定,但并非是一成不变,特殊情况应该会特殊对待。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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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
执业机构: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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