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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初次违法治安管理”,16-18周岁没有违法前科,这个规定到底是什么意思,如果查获时有两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其中第二款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根据该规定,即使查获时有两个违法行为,但只要是初次违反的,都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有其他处罚种类的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