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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快消品公司任特渠经理,最近谈了一笔生意,收了25万好处费,算贪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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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金健
[北京市辖区]
[污染损害]
发表时间:2014-9-29 22:12:06

我朋友在快消品公司任特渠经理,最近谈了一笔生意,对方要求费用500万元,我朋友公司已经答应并且签完合同,费用也付了,由于很顺利,对方偷着给我朋友25万元好处费,我想问的是这算贪污吗?谢谢

律师解答
[浙江绍兴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作为公司经理,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收取回扣,肯定是违反公司规定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犯罪。但这种情况不是贪污犯罪,而是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建议谨慎处理。如有其它疑问的,可以来电详询。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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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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