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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交了代理费只有一张收条,现在想退款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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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郑州市]
[连锁加盟]
发表时间:2014-10-27 15:37:39

你好,我今年10月份加盟了一家省外的小吃,做河南的代理,在做代理期间公司总总是想方设法的搞一些东西让给他钱,不给就给取消资格,比如去旅游,办理电话卡,订做羽绒服等等……现在网络宣传什么的都跟不上了,现在我感觉特不正规不想做了,当时我们什么协议都没有签,只有一个收到条,上面写今收到河南代理xxx代理费用xxx元,法人代表签名按一个手指印,收条现在在我手上,想找他退款,可以吗?如果他不退款我让他给我发货,不给他打钱,用货款去抵我的代理费用可以吗?

律师解答
[江苏江苏省]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根据你的提问分别回答: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商解决。当初你们没有协议约定,你想要退款可以找到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2、你付了代理费可以要求对方发货,给你货款。如果对方发货了可以用这笔货款折抵代理费。但是为了避免纠纷建议你立即联系对方协商解决。根据你说的情况你们之间没有任何合同约束只有一张收条,如果对方既不退款也不发货,那很有可能涉嫌诈骗,这种情况下应立即报警处理。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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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回复时间: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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