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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病例和【法释〔2014〕9号 】第四条 规定:综合定伤残等级?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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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郑州市]
[工伤事故]
发表时间:2015-4-25 10:17:12

1、按照省人社厅文件“豫人社工伤【2012】9号”之规定,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需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2、依据省人社厅文件“豫劳社工伤【2008】6号”规定,职工所患疾病与工伤是否有因果关系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反映人所说的“外伤性癫痫”是一种疾病,是否由事故所受的伤害引起,应该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3、根据鉴定确认结论,有因果关系的则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因果关系的则不能享受。 可否这样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四条 规定:如我在工作中因车祸造成头部外伤等,同时出现外伤性癫痫【第一次病例诊断有】,如果没有合理的说法,是否应该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同认定为工伤,在劳动能力鉴定时,是否应综合定伤残等级?【是否需要做因果鉴定?】

律师解答
[贵州遵义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因车祸头部受伤,引起外伤性癫痫的,如确有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工伤鉴定时,应当一并综合考虑,纳入评定之中。另外,在同一起工伤事故中,往往会有多处受伤,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都是通过已有的评定标准,予以评定一个等级,不会出现两个等级,如不服评定,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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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工伤
执业机构: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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