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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人工资,应当由用工单位及负责人承担责任,相互推卸责任是不可取的,建议各方都聚集起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由劳动者直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如还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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