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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员工,员工有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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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苏南京市]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4-10-31 21:43:24

你好,我是今年4月份进入的这个家公司上班,4月到7月是实习期(实习期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我7月份转正后才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天10月31日,部门经理和我协商,说公司辞退我,我每个月工资是4200元,扣保险和税后,我每个月拿到手的工资是3980元左右,但是劳动合同上签订上面的工资是每月2000元标准,我想请问,公司辞退我,应该如何补偿我,按照什么标准补偿

律师解答
王婷律师
[重庆市辖区]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你,未提前通知而即时辞退的,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平均工资予以补偿。工资包括:奖金、福利补贴等。如有其它疑问,建议来电详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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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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