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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怎么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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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黑龙江哈尔滨市]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4-10-24 0:38:53

单位整合岗位减少50个左右 现在单位要和我协议解除合同 签的是三年的 2011.11至2014.11 马上到期了 补偿方式N+1 (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不是实发。) 1年前单位开始有20%的预留工资 正好现在赶上了 补偿的钱少了不少 想知道单位有没有违规或者我怎么样争取最大的利益。 谢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单位扣除劳动者的工资是要有合法依据的,并且也有上限,扣除较大的时候要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如果单位没有合理依据扣发工资致使你的预留工资减少,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同时单位因整合解除劳动合同的也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建议你先找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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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执业机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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