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上午9:35,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对外发布《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沈阳对和平区、沈河区、浑南区(三环内)实行限购政策。
对沈阳2018年4月17日限购政策的点评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
沈阳此次出台限购政策,和此前市场过热有关,而且或也和此前大连限购政策有关,毕竟市场预期角度看,其实都会认为沈阳市场的有点热的,所以这个时候都会出台各类收紧政策。而沈阳的限购政策,显然也是二季度全国楼市进一步收紧的重要体现和信号。
政策第一条明确了供给端的工作。核心内容在于积极增加供地、控制地价和盘活存量用地,这和沈阳当前库存规模不足有关,类似政策利好土地供应增加,有助于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稳定。
政策第二条明确到了价格监控的内容。从此次价格监控的范围可以看出,部分近郊区等楼市的价格出现了过快上涨,所以监管覆盖面增加,利好市场的稳定。
政策第三条明确提到了限售的范围,这也是因为部分近郊区等市场过热,存在部分投资投机的需求,所以会有类似的限售政策内容,也是沈阳去库存、控房价、抑投资下的一个重要思路。
政策第四条对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进行了管控。通过此类流动性系数的把控,有助于真正促进公积金的可持续使用,防范公积金资金不足或过于宽裕等现象,是平衡调整公积金池的重要举措。
政策第五条对于公积金的贷款给予了各类规定,尤其是对提取公积金行为进行了规范,这一点也是为了有效抑制无节制提取公积金的做法,有助于公积金的细水长流的运作。
政策第六条提到了违规查处的政策内容。对于此类违规做法,其实也是要防范部分开发商借这波沈阳楼市热来违规销售楼盘的做法。
政策第七条是最核心的内容,沈阳过去其实是不限购的,但是现在其实通过此类核实市区或者说三环内采取限购,其实是有助于市场的稳定的,否则确实这一波沈阳楼市是比较热的,另一个城市是西安,都属于过去高库存,但现在这波楼市起来了的特征。当然限购的要求还不是很高,只需要6个月社保,这为后续政策升级提供了一个空间,即如果楼市再热,那么对于社保缴纳方面的要求会升级。而且也要警惕部分司法拍卖房等被炒作等风险。
全文如下: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在继续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做
好稳房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新增土地供应,供应规模不低于2017年水平,在坚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前提下,灵活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限地价、竞配建”“限地价、竞自持”和“限地价、竞租赁住房”等竞价方式。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大存量土地攻坚力度,挖潜存量土地资源,保证土地供应后备资源。积极盘活闲置土地,对施工进展缓慢、停缓建等开发不充分的项目,督促其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建设进程,确保尽早入市销售。(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房产局、建委)
二、扩大商品住房价格监控指导范围,对“59号文件”确定的价格监控指导范围以外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的所有在售商品住房项目,也要实行价格监控指导。对外扩区域内所有2017年8月7日前下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售房源,一律暂停合同网签备案并重新申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
未售房源重新申报均价不得超过2018年3月的备案均价。在3月未发生备案行为的,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3月前最近成交月份的备案均价。(责任部门:市房产局)
三、将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限售范围由“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扩展至“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内”,限售政策按照“59号文件”执行。(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资金流动性系数调节。资金流动性系数与公积金资金使用率挂钩,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资金使用率小于9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资金使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五、调整提取公积金后准贷时限。将贷款申请条件中“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6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调整为“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12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六、加大对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对开发企业“批而未建”行为依法查处;市房产局负责对开发企业“未许先售”“许而不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严格依法处罚。(责任部门:市房产局、规划国土局)
七、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防止局部区域房价过快上涨,对沈河区、和平区、浑南区(三环内)3个区域(以下简称限购区域)实行限购政策。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购买1套商品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因回迁安置、司法判决等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在限购范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核查认定。商品住房限购认定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税局、民政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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