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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霍塌桥事件政府预先“垫付”做法欠妥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7-19 10:55:02>跟律师谈谈<

   目前,河南省三门峡市政府一方面组织工作组,与死难者家属谈判。另一方面,官方一直对媒体表示,目前谈的款项不属于“赔偿”,而是由当地政府预先垫支。对此,郑州律师常伯阳认为,政府的作为明显欠妥。
  必须鉴定倒桥质量
  “既然说是垫付,那政府是为谁垫付的呢?”常伯阳认为,目前,具备司法效率的事故调查报告尚未出台,对义昌大桥北半幅倒塌桥体的质量鉴定也未开始,谈“赔付”或“垫付”都为时尚早。之所以出现政府工作组与死难者家属讨价还价,甚至“城乡同命不同价”的情况,无不是当地政府一贯的维稳思维所致。惯于在信访和拆迁中与老百姓交涉的基层干部,在此次事件中,如果还遵照以往的蒙诈技巧,势必制造新的舆论热点。
  在常伯阳看来,既然政府一直表示倒桥无质量问题,那么就应该在调查爆炸事故的同时,鉴定倒桥的建筑质量,还公众一个明白,也为接下来的司法介入扫平障碍。
  最好走司法程序
  在政府先期“垫付”后,死伤者可依据官方的调查报告及相关司法调查笔录,追讨经济损失。“这比较复杂,车的损失,货物的损失,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都在索赔范围。”常伯阳建议,政府应尽快调查死难者在事故中直接的经济损失,并与保险公司等做好对接。
  而死难者或家属索赔的对象,就是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等。常伯阳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已经查封了这两个企业的账户和资产,那么下一步的赔偿最好能走司法程序,以廓清事件真相和各方面的责任。之前,全国不少同类案件都是在政府指令下,由企业做出赔偿。这样的做法固然短平快,但政府很可能涉嫌超出职权。
  然而,如果走司法程序,倒桥的建筑质量很可能被被告方质疑,这也为政府所不愿看到。
  追责应结合实情
  在爆炸事故发生后,河南和陕西都组织了调查组,对涉事部门进行调查。而外界,也对安监、交运、交警和高速等部门提出质疑。律师常伯阳则认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追责,不但要合法,也要合理合情。
  “可以参照每个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工作流程要求,如果哪些环节存在疏失,就追究哪个环节的法律责任。”常伯阳说,此类案件并非追责得越多越好,更要罚当其罪。“据报道肇事车辆是伪装成普通厢式货车拉烟花爆竹上路的,那么,一个执勤的交警是否能够盘查每一辆路过的货车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呢?他的职责有没有这一项?都得查清楚。”
  对安监部门来说,需要查的则更多。陕西蒲城既然生产烟花爆竹,安监部门在春节前夕,就应该加强监控,查缺补漏,杜绝烟花爆竹冒充百货上高速路这样的事情发生。“这个甚至可以查安监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值班表,落实责任到个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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