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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护理不当死亡医疗事故案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1-4-27 11:34:44>跟律师谈谈<

 

某,女,31岁,于200 年7月11日以孕1产0 周妊娠,LOA待产、胎膜早破入住陕西省某医院妇产科。入院后完善各项检查,青霉素抗感染,催产素引产,于200年7月12日凌晨1时25分因持续性枕后位,经会阴侧切,产钳助娩一男活婴,初评10分,体重3150g,给新生儿抗炎、止血治疗。7月12日上午,新生儿出现鼻塞症状,呼吸稍促,给小儿呋麻液滴鼻,并请儿科会诊,会诊意见为:1、拍胸片排除肺炎。2、继续肌注氨苄。3、严密观察病情,必要时随时请儿科会诊。2002年7月14日晨6时30分,值班护士发现该新生儿面色青紫,无呼吸,急抱入产房抢救,给予呼吸,听诊心率80——100次/分,呼吸0次/分。呼出物为咖啡样液体,行口对口人工呼吸,肌注可拉明、洛贝林各1/3支,于2002年7时5分抢救无效死亡。
结论
构成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本病例属于壹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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