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收养程序,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二)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能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记。经过认真的审查,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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