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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4-16 15:36:23>跟律师谈谈<

某摩托车驾驶员驾驶摩托车沿机动车道正常速度行驶过程中,车前轮轧到路上的一粒小石子,小石子被轧后向一侧飞去,此时另一辆轿车通过,飞起的小石子穿过轿车的前侧敞开的车窗,击中轿车副驾驶位置上的乘客头部,致乘客当场受伤,并在未及抢救后死亡,而摩托车驾驶员知道发生事故,因担心责任牵连,很快驾车逃离现场。从这个案例中其实有两个问题可以分析,其一,摩托车驾驶员是否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其二,被石头击中死亡的责任如何认定。就这两个问题,云法律网小编跟大家一起做一个探讨。

“飞来横祸”责任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第二条(一)规定,交通事故致死亡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若以“交通肇事罪”之名衡量定性,至少还应具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责任为主要(或全部)责任;主观过错之条件。

本案中,摩托车驾驶员持证正常行驶,车辆也未见安全障碍,对于摩托车车轮轧到的小石子将坐在他人车辆中的乘客击中致死的危险性根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纯属意料之外的风险。换言之,虽然,摩托车轮轧到石子致飞起的小石子飞起与击中他人车辆内乘客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此因果关系并非行为人的主观可以认知并支配。因而可以认定,摩托车驾驶人在本案中主观上没有过错。同时本案中的死者一方系在乘坐过程中遭到窗外飞来的石子击中致死亡,本身也无过错。

既然双方都无过错,那么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本款第3项“(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之规定,本案应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首先是犯罪构成的该当性,其次是违法性,最后是有责性。本案中的摩托车驾驶员所驾驶摩托车的前轮轧到石子致飞出与击中受害人致其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因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被认定逃逸进而认定为全部(或主要)责任,符合了犯罪构成三阶层中的“该当性”基础要件层面。接着,行为人由于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所以本案不符合犯罪构成三阶层说的“违法性”要件层面,犯罪构成推断在这一层面停止,不可能再进入到三阶层中的“有责性”的最终要件层面。因而,不构成犯罪。

由本案例之感想,工作实践中,百姓对事故的理解往往存在误区,如只要有涉及伤亡的,总以为另一方必须赔偿究责。然而,事情总有黑白对错,有些死亡案件的发生就是死者自身原因造成。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云法律网,我们云法律网将为大家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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