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费卡盛行的当代,随随便便从钱包中就能拿出一沓商家发给的优惠券、会员卡,从街头促销员手中拿过一张张促销传单,却会发现上面大多会印有一句话“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就会因为这样的一句话被商家“打回”。那么这句话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呢?云法律网小编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法律效应
很多人或许有这样的经历:明明是商店发放的“代金券”却在顾客收东西时被告知“不能使用”,必须消费满多少金额,还必须购买指定品牌;超市购物券不能找零,超出部门必须自己付钱补差价;一些商店的会员卡,办卡时说达到预定的积分可以兑换东西,可是经常在没有提醒的情况下,突然告知会员,卡里面的积分已全部作废等等。尽管如此,有些人却往往不愿意去和商家理论到底,觉得既没多少钱没有必要花那么大力气,还不一定有作用。
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适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城市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尤其是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额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五种权利”: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力;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旧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因此,那些“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一经售出,概不退还”这样的“霸王条款”都是无效的。如果消费者遇到商家以最终解释权来侵害其权益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向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对商家进行罚款,严重时可以上法院起诉。
不要觉得麻烦就放弃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大家都树立维权意识,社会法治观念才会真正的形成。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云法律网,我们云法律网将为大家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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