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是否可以计算在经济补偿金之内?一个朋友致电咨询:在单位上班一年,经常加班,老板也给了加班费。但是,公司在解除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计算我的经济补偿金时,仅以我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而未将加班费计算在内。对于这个问题,云法律网小编给大家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加班费是否可以计算在经济补偿金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而劳动部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08-04 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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