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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3-26 13:35:41>跟律师谈谈<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作为证据材料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谓至关重要,相关法律指出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申请复核。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出台以后,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复核程序,这给对事故认定书有意见的当事人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而同时也是对相关认定部分的一种纠正机会。就此,云法律网为你作如下的分析: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相关法律问题

(一)复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

  1、实体性审查,主要包括对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对当事人责任划分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2、程序性审查,主要对交通事故调查和认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内容决定了交通事故复核工作是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全面审查,并不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二)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对象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对象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具体内容即交通事故事实、交通事故成因、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正确性进行核实,审核的主要方式为书面审查。上级公安机关在复核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申请,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复核可形成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或者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

(三)交通事故复核申请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将下列的四种情况排除在复核范围之外: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由于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被排除在复核范围之外,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利用简易程序处理人情案件的情况。一经适用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的当事人无法通过复核进行救济。在这种情况下,该事故是否属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就成为重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只有在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如果超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则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制作程序违法而失去证据的效力。

  2、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提起诉讼的程序技巧来终止可能引起对其不利的复核程序。一方当事人一旦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复核程序就会依法终止,而原事故认定书就会被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供合议庭参考,使得申请人复核权利变成一纸空文。此种情况,应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说明一起启动复核程序以及复核程序终止的原因,以此来降低原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

  我国对于交通事故认定的不可诉,给了广大律师一个很大的考验。但是,与此同时,律师在处理此类事件中,如果可以充分运用复核程序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那么对于公平公正的审判也算是一种途径。云法律网提醒大家,在出行的过程中应当时刻关注交通安全,如果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们将随时等候大家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