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在性质上与 行政罚款不同。
2.适用方式。
(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这主要针对单位犯罪。例如,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和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如,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此,要么不适用罚金,要适用就只能单独适用。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例如,第326条规定,犯倒卖文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此,必须附加适用罚金,不能不用,也不能单独适用罚金。
(4)并科或单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如,第216条规定,犯假冒专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此,要么并处罚金,要么单处罚金,但不可不处罚金。①
上述适用方式的逻辑关系务必厘清。
3.缴纳方式:(1)限期一次缴纳;(2)限期分期缴纳;(3)强制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5)减免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导致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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