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帮助行为
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和心理性帮助。前者如提供凶器、排除障碍;后者如改进作案 方针、撑腰打气、呐喊助威。
(1)帮助行为成立帮助犯的条件
这要求帮助行为具有促进危险的作用特征,具体是指对“实行行为—→犯罪结果”的危 险流具有促进作用。
第一,对物理性帮助而言,这要求帮助行为需具有帮助的功能特征。例如,甲盗窃,让乙提供藏宝图。乙故意提供一张完全错误的藏宝图。乙不构成帮助犯。
第二,心理性帮助。这要求能够证明对实行行为起到实质促进作用。
(2)帮助犯既遂的条件
这要求,第一,实行犯制造了既遂结果,巳经既遂。第二,帮助行为与既遂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因果性)。这是指既遂结果的观实发生,离不开帮助犯的作用,该作用虽然不占主导地位,但也并非可有可无,有自己的贡献。如果帮助犯与既遂结果的发生没有因果性,则即使实行犯既遂,帮助犯也只能是未遂。
例,甲请丙杀死丁,说好事先给丙十万。甲让知道真相的乙送钱给丙。丙收到钱,杀死了丁。乙构成帮助犯,并且既遂。如果甲丙说好事成后给丙十万。事成后,甲才让此时知道真相的乙送钱给丙。乙不构成帮助犯。
(3)帮助形式
第一,方式上,帮助行为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
例如,公司法务部经理甲与公司客户乙相勾结欲诈骗公司财物,乙提供有陷阱的合同,甲审查时未作说明。甲便是不作为的帮助犯。
第二,时间上,帮助行为包括事前帮助和事中帮助,也包括事前约定好的事后帮助。事中帮助就是承继的帮助犯。事前约定好,由某人负责销赃,成立帮助犯。如果事前没约定或通谋,事后帮助,也即既遂后帮助,属于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4)被帮助行为(实行行为)的客观层次性
帮助行为与被帮助行为(实行行为)的这种帮助关系属于客观违法层次内的关系,并不要求延伸到主观层次。也即,只要求被帮助者(实行者)实施客观违法行为,不要求其必须产生明确的犯罪故意。这是因为,如前文所述,共同犯罪是客观违法层次的特殊样态,不要求主观层次也保持相同。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例,咖啡店店主甲欲杀害老顾客乙,将毒药交给店员丙保管,并告知真相,要求丙在乙下次来临时将毒药交给自己。几周后乙来到,丙将毒药交给甲。但甲已经忘记要杀乙,不知是毒药,递给乙,致乙死亡。丙没有间接正犯故意,只有帮助故意,构成帮助犯。①
2.帮助故意
首先,帮助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对实行行为起到促进作用,就具有客观违法性(法益侵害 性)。但此时只是一种孤立的违法性,要与实行行为具有连带的违法性,还要求帮助者对实行行为具有意思联络(也即认识到实行行为的内容)。其次,最终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帮助者主观上具有帮助故意。如果对自己帮助的结果没有故意,而是过失,刑法不予谴责。换言之,过失的帮助行为与故意的实行行为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例,甲欲杀死丙,向乙借枪,谎称去打猎。乙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疏忽大意,便将枪借给甲。甲拿到枪杀死了丙。客观上,乙的行为给甲的杀人提供了帮助作用,但是乙对甲的杀人行为没有认识到,也没有帮助杀人的故意。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引申情形: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望风,乙答应。甲入户后,正要盗窃,发现丙是自己的仇人,便杀死丙,然后逃离。甲构成盗窃罪的实行阶段的中止和杀人既遂,并罚。乙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3.独立罪名
刑法分则中,有些条文将帮助犯拟制为独立罪名。此时,在处断上就不能再以帮助犯论 处了。当然,这只是法条的一种拟制做法,并不能改变帮助犯与实行犯的共同犯罪本质。
【总结】常考罪名: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2)资敌罪(第112条)。
(3)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
(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
(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
(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
(7)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
(8)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3款)。
(9)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
(10)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
(11)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12)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1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此外,第363条第2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该罪名貌似故意犯罪,实际上是过失犯罪,就更不属于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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