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制度作用,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
1982年制定、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该法实施30多年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使我国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与国际规则快速接轨。
截至2013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221万件、817.4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80.8万件,位居世界第一,并涌现出一批享誉海内外的驰名商标。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中,有的内容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现象比较常见、商标侵权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增加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
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时限未作规定,仅要求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许多企业提出:目前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时间过长,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无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利益,影响企业品牌战略的实施,建议明确审查时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介绍,考虑到法律规定的时限要切实可行,参考实践中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十二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三个月或者六个月。同时,对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的审查时限等也作了相应规定。
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后,任何人可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商标注册异议首先由商标局审查作出裁定,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现行的异议程序过于复杂,审查期限过长,影响了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实践中,还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恶意提出异议,拖延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的时间,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许多申请人被迫给付财物,‘花钱免灾’,换取对方不提异议或撤销已提出的异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说。
“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新商标法简化了异议程序,删除了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定的环节,规定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异议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说,为了减少实践中的恶意异议的情形,新商标法还将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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