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适当、正确):主体、标的、质量、价款或报酬、地点、期限等。
不是客观的全面,而是一种大致可以接受的状态。——四个适当!
(1)例外之一: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外,原则上发生履行的效力,但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例外之二:向第三人履行和第三人履行
(3)涉他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受领)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清偿)
★合同法解释二第 16 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A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B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诚信履行: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欢迎到云法律网 在线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在线咨询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