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
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成立:质押合同+交付
1.不移转占有质权不成立
(1)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唯独不适用占有改定
(2)指示交付与买卖中的差异:书面通知送达第三人时质权设立。
2.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3.约定质物与移交质物不一致的,以移交为准
二、动产质权的效力
1.效力范围(同抵押权)
债权范围:与抵押相比,多了一项质物保管费用
质物范围:从物须随主物一并移转
2.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权
(2)孳息收取权
(3)保全质物的权利:补充担保、提前变价——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转质权
①承诺转质
②责任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变价优先受偿权
3.质权人的义务(出质人的权利)
(1)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出质人有权请求提存,提前还债返还质物,造成损失,赔!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法院拍卖←——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
A质权人有变价权,怠于行使的,出质人有变价请求权,造成损失者,赔!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B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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