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1.专利权的内容:
(1)发明和实用新型: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应当认定属于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应当认定属于销售行为。
(2)外观设计: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当认定属于销售行为。
2.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强制许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在某些情况下,由国家签署强制许可,在没有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其他人实施相关专利。
※被许可人的义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一次用尽—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先用权人的实施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必要准备,有以下行为之一:
①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
②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原有范围:
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3)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需要—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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