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企业名称: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出资: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管理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的产生: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责任消灭时效制度: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对比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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