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二、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要求相同。
3、募集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2)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3)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的股份
(4)制作招股说明书
(5)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6)申请批准募股
(7)公开募股
(8)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会议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9)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三、发起人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1)股东的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一般的表决规则: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3)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董事会
(1)组成与任期: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2)董事长: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4)议事程序与责任: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监事会(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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