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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那边说我父亲违禁品处理费的问题前后不一致,我觉得里面有什么蹊跷,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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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福建福州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4-9-24 10:33:06

你好 我父亲曾经被公安局查获一批违禁品,当时交了一笔暂扣款6万多元,现在我父亲去世了 ,公安局要结案,之前通知我们说那些违禁品的处理费用很高,我们当时交的钱还不够处理费,我们就不理公安局,没去交钱,可是最近打电话给我说当时的暂扣款还会剩一部份 ,叫我们去公安局退款结案,我觉得这里有很大的蹊跷,想咨询下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行政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所说的情况并不是非常详细,公安机关查获你父亲携带违禁品的,可以采取没收、销毁等方式,并作出相应处理意见。要求你父亲缴纳暂扣款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扣除费用的,也应当出具相关的清单,如无上述材料的,可以拒绝支付,并要求返还全部缴纳款项。如有其它疑问,可以来电详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对办理行政案件的有关财物的不同处理。而且针对不同的性质所采取的处理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樱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涉案财物应当一并作出处理。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 赌具和赌资;()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倒卖的有价票证;() 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第一百六十一条 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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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行政法
执业机构: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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