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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损坏学校公物、违反纪律,学校给予具结检讨的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是合法的,而对学生给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另外,学校要求孩子当着全校师生宣读检讨书是有欠妥当的,建议与学校协商,对于未成人的教育应当以思想教育,引导为主,而不是一味的惩罚,甚至是不顾孩子的人格尊严权利,伤害孩子的自尊,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当然,希望你也能加以教育孩子,循循善诱,将孩子引向正途,令其知错能改。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可见,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才拥有行政处罚权。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是事业单位,当然也就没有行政处罚权,无权对学生进行罚款。可以根据《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向该校的主管部门反映或提出申诉,由主管部门责令学校纠正其违法做法,退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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