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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在夜市蔬菜批发市场,无辜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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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广东东莞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3-10-25 18:28:40

一晚上,我爸照常去夜市蔬菜批发市场,路过一档口,被一档口老板叫住,莫名的让我爸还30多块钱,说上次购的西红柿钱没给,我爸很莫名其妙,我爸这段时间没在他这里进货啊.我爸顺理的向他讲明“我这段时间没有在你这里进货啊,怎么会欠你钱." 我老爸当然是不会给的了.争了两句,那老板特别的横,上来就给我给爸右胸口上一点狠狠的来了一拳,可能还有别的动手情况,我爸没跟我说明.我猜应该不止那一拳.后来我爸回来好几天也没跟我们说,自己天天买药搽.有时大声说话、咳嗽都会胸口痛.事情已经过了3天了吧.今天才跟我们说起.今天觉得特别痛就去了医院拍片! 我妈说要不要报警,我那些亲戚说差不多没什么事就算了,不要闹大了!哎 难道就这么算了?莫名挨一顿打,就这样被人家欺负?今天听我爸说那个老板的老婆说是认错了人!!她说算了,可是我不想我爸这么受屈,求律师帮忙看看,这种情况该怎么做?谢谢了

律师解答
陈州律师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应该让你爸立即报警,对打人者罚款、拘留并赔偿损失,如果公安机关不对其做治安处罚的,你爸可以提供向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医疗票据等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一、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即使产生了损害事实,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产生了损害后果的行为大都是违法的,但也不排除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侵害,但并不违法的情况。如正确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无论损害后果能否以货币加以衡量,只要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受损的事实,均构成损害事实。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如房屋被侵占,动产被毁损;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比如租金收入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的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如因身体、健康受到侵害而付出的治疗、住院费用等。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现实世界中的任何现象的出现总是由另一现象引起,引起后一现象的现象称为原因,被引起的现象称为结果,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只能为自己实施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没有因果关系的侵权责任是不成立的,因此,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必备环节。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与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不同,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前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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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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