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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特岗教师的聘期问题有没有统一规定,我们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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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周振洪
[贵州安顺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3-8-27 11:44:43

我女朋友是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居民,2008年考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自治县的特岗教师,在2011年的时候,按照国家的文件规定,她的聘期已经满了,转为自由岗位,但是今年(2013年)的时候,我女朋友听说西秀区的一个职业院校正在招考教师,准备报名考调回来,但是报考有一个条件就是需要当地教育局领导签字,才可以报名,我女朋友特岗所在学校的校长已经签字,到他们关岭县教育局找他们局长签字的时候,他们局长说要服务期达到5年他才签字,而且有文件规定,所以就没有报考的权利,错过了这次招考。后来我通过咨询他们关岭县教育局人事股的人,听说他们的规定是按国家的规定,也是3年聘期,聘期满了就可以任意考调,我继续追问有没有关岭县下的文件,他说没有,我想请问,我该通过什么法律手段,来维护我女朋友的权利?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市教育局)申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地的规定确实是三年,那么该局长的行为就是行政不作为,你可以要求其依法履行职权。现在很多地方都是规定:“特岗教师在三年服务期期内不得参加任何形式、单位的招聘考试。”三年服务期过后可以自由考调。你女朋友已经服务满三年,可以自由考调。行政不作为,一般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实施某方面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能够履行却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形式。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不作为须以行政机关负有积极作为的法定职责为前提,不具备此要件则行政不作为不成立,更谈不上行政赔偿责任。行政主体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拖延不决的,当然就构成行政不作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不仅需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作为义务,而且还须有履行该义务的可能性,即具有履行该义务之作为的主观意志能力。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是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是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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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行政诉讼法》
执业机构: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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