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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综合定伤残等级?【是否需要做因果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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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郑州市]
[行政诉讼]
发表时间:2015-4-24 10:43:59

按照人社局的说法:网友:您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3/23 8:56:37回复:该同志多次反映该问题,市人社局也多次按照要求进行了回复。针对本次来信回复如下:1、按照省人社厅文件“豫人社工伤【2012】9号”之规定,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需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2、依据省人社厅文件“豫劳社工伤【2008】6号”规定,职工所患疾病与工伤是否有因果关系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反映人所说的“外伤性癫痫”是一种疾病,是否由事故所受的伤害引起,应该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3、根据鉴定确认结论,有因果关系的则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因果关系的则不能享受。 可否这样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四条 规定:如我在工作中因车祸造成头部外伤等,同时出现外伤性癫痫【第一次病例诊断有】,如果没有合理的说法,是否应该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同认定为工伤,在劳动能力鉴定时,是否应综合定伤残等级?【是否需要做因果鉴定?】

律师解答
吴慧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人社局的回复是对的,事业职工所患疾病与工伤是否有因果关系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外伤性癫痫”是一种疾病,是否由事故所受的伤害引起,应该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再根据鉴定确认结论,有因果关系的则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因果关系的则不能享受。因此要先进行工伤认定,确认后,才能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另外,劳动能力鉴定会综合所有伤情予以确定的,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由上级劳动鉴定部门再次鉴定。建议咨询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如有疑问,可以咨询云法律网在线律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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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
执业机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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