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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行为并没有违法,如果不存在医疗过失,则不构成医疗事故,不需要承担责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看两点:一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过失行为;二是老人的最终死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如果在老人的死因中包括医务人员的不规范操作造成的病情恶化,医院负有一定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下六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应对此做无理的纠缠:第一,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可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措施。第二,医疗意外。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所以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第三,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的。第四,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第五,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告知患者家属手术风险并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医院和医务人员没有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是由于老人体质、病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死亡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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