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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父亲驾驶货车在海宁与另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何某受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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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bigcity
[吉林长春市]
[交通事故]
发表时间:2013-7-26 15:44:58

2010年10月,父亲驾驶货车在海宁与另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何某受重伤。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何某分别构成三项二级伤残,一项三级伤残及一项十级伤残,问一下残疾赔偿金应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交通人损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伤残赔偿金与地区和年龄都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数×伤残赔偿系数。农村标准与城镇标准的确定,首先看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然后结合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所在地、主要消费地、生活来源等综合判断。伤残赔偿系数的确定,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伤残赔偿系数,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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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执业机构: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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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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