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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公司上级领导没有经过我同意在请假卡上写我的姓名是否侵犯了我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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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湖北武汉市]
[侵权责任]
发表时间:2014-3-13 8:57:02

公司上级领导年前请假回家写请假卡时,未经我允许,在请假卡相应“职务代理人”栏中填写我的姓名,事后也未告知我,现在才发现,我们是做安全方面的;气愤呀!幸好没出情况,此领导在工作中处处刁难我,我也打算不想做了,但此事件我想维权,请问他有侵犯我的姓名权吗?我该怎么维权?(请假卡原件我已保留,还有关他职务的证据我也有)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未经你允许使用你姓名,给你造成名誉或者其他利益受损的,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可以起诉维权。因为该领导请假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未给你造成实际物质损害,你可以向公司反映该领导的欺骗行为,请求公司对其进行处分。此外,劳动合同期内你要离职的,只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民法通则》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侵害姓名权有四种行为:一是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该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二是冒用他人姓名。这是指冒名顶替,亦即行为人完全以姓名人的身份从事活动。冒用他人姓名由于完全以姓名权人的身份进行活动,故其危害往往甚于盗用他人姓名;三是干涉他人姓名。这是指对他人行使姓名权进行无理干预,阻碍他人姓名权的行使。干涉他人姓名的行为又可分为干涉姓名决定权、干涉姓名使用权和干涉姓名变更权的行为;四是不使用他人姓名。姓名是区分同属自然人但彼此不同的文字符号,应当使用他人姓名而不予使用时,也构成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如使用他人作品而不署其名,也是对作者姓名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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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通则》
执业机构:浙江泰易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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