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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欠债仅有的一套抵押房产被拍卖无家可归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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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qaz123
[浙江杭州市]
[抵押担保]
发表时间:2013-7-22 9:15:13

我因为去年用仅有的一套房子贷款做生意,约定是去年九月份还清,后来没钱还,银行将我的房子拍卖,我欠银行160万,房子估计240万,可是已经两次流拍了,第二次流拍的起拍价是180万,这次已经是第三次开拍了,明天就要拍卖,这次的起拍价是140万,万一这次拍得的价款低于160万怎么办,不仅钱还不了,我什么都得不到,现在我住朋友家,我父母都没地方住,房子租不起,我不知道怎么办,请律师帮忙。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法院应当给予你六个月的宽限期,如果你仍然不能还款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抵押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如果你确实生活困难,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由申请执行人为你及你所扶养的家属提供临时住房。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可见,人民法院设定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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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执业机构: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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