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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对仲裁不服想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吗?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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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gdgwss412
[安徽芜湖县]
[合同审查]
发表时间:2013-3-1 15:53:10

我08年在上海一家单位上班,11年12月合同到期,另行续签合同,当时公司给我们买的综合保险,2011年7月又转为过渡性城保但不含生育险,当时公司只是群发了一邮件说综保转城保的宣讲会,当时很多同事都没去参加,大家都误以为城保就是五险,今年8月我生完孩子复职准备报销的时候确发现没有生育险,单位给发了我基本工资,但有生育险在社保领的是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中间相差了3W多?我现在想找公司协商解决,公司以我没去参加宣讲而且没提供城镇户口为由拒绝赔偿,我申请仲裁,结果对我要求补偿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我想起诉,不知道法院会不会受理,谢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会受理。法律规定,对下列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如果你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可以直接起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建议你将维权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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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执业机构: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3-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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