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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gdgwss412
[辽宁沙河口区]
[合同审查]
发表时间:2013-2-27 14:39:48

我在原酒店上班,担任大堂经理采购。去年工作一年老板没钱,买货大部分是我去赊,欠条也是我写。现在我不干了,卖货的都找我要账,他们去找老板老板说把钱给我了,不认账!现在债主要起诉我怎么办?谢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这属于职务行为或者委托代理行为,由用人单位或者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你不用担心,积极应诉即可。你与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物品采购单据上的酒店名称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你只是代理人。如果老板一开始就有赊账不还的意图并故意毁灭相关证据,且涉及金额较大,可能涉嫌诈骗犯罪,你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作为酒店大堂采购经理,你给酒店采购产品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即便你使用的是自己名字。但是要确保交易相对人知道你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并且有发票等证据证明你不是合同当事人,如果你用自己的名义采购,所有单据上所写的都是你自己的名字,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对方有权利找你追讨货款,你有义务清偿,清偿货款后你可以凭相关证据向酒店追偿。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连带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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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通则》
执业机构:浙江良驹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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