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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抵押贷款公司要我先往自己的银行卡里存进保证金否则要追究我的责任,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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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辽宁沈阳市]
[经济纠纷]
发表时间:2014-2-21 10:54:01

我在一家无抵押公司签了贷款合同,当时没有看清楚条款,手续办完后他们让我在我新办的银行卡存20%――50%保证金,办的新银行卡留的他们的手机号,我没那么多钱就说不贷款了,他们说要我付50%的赔偿金,这合理吗?你说我要付吗?他们如果起诉到法院会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根据现实中常见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对于有贷款资格的民间投资公司来说,无抵押和担保的贷款风险更大,所以贷款利率肯定要比银行高得多。相反,如果有民间公司声称能提供比银行利率低的“无抵押贷款”,并且在发放贷款前收取费用的,基本可以断定这是个骗局。对于诈骗行为,你应当立即报警,不要被犯罪分子的恐吓吓倒。《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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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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