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好,对方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你可以拒绝追认,由实施该行为的人负责。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欢迎 法律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法律在线 婚姻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