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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陶某以A厂(此厂为陶某私下办的,未经工商核准登记和办理营业执照)的名义与B厂签订了一个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某工业用地以50万转让给B厂,其后B厂支付了29万给A厂。签订合同时A厂(或者说是陶某)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2005年8月,陶某又经工商登记开办了个体工商户,名为C厂,2006年12月,市政府将某工业用地批复给C厂使用,2007年5月,陶某又成立了D公司(该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和财产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将某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办在D公司名下。如果B厂在2007年7月到法院起诉,将D公司作为被告,要求D公司履行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应该判定由D公司替A厂继续履行合同? 我个人认为: 1、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A厂未经工商核准登记和办理营业执照,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合格, 2、D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不应当替A厂(或者陶某)承担民事责任来应诉以及履行合同。 3、某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最后归D公司所有,已属于D公司财产,不应该用来替A厂(或者陶某)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 不知道我分析的对否,请指正?如果签订合同时,陶某也在上面签字了,那么A厂与B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能确定的是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原因如下:1、基于A公司并未成立,主体不适格;2、转让工业用地应当经过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并批准,未经批准私下不得转让,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D公司依法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的,可以获得该土地最终使用权。而陶某应当返还B公司的财产,并赔偿损失,且陶某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很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有疑问,可以咨询云法律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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