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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生育还是非婚生育,我是否该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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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重庆市辖区]
[经济仲裁]
发表时间:2015-1-15 20:42:08

律师你好。我跟一名未离婚的男子育有一子,在此期间我一直不知男方未离婚,直到计生委通知我因违反计生法规要接受婚外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罚款才了解到该男子并未离婚,我一直处于被欺骗和被蒙蔽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我是否也要接受这个“婚外生育”罚款。我是否属于婚外生育。因为婚外生育的处罚比非婚生育要高很多。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的情况来看,依然是属于婚外生育,作为成年人,在生育时候,应当办理结婚证,并办理准生证,这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婚生,因男方原因导致的,可以与男方协商,由其承担费用。另外,男方行为涉嫌重婚犯罪,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九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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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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