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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才发现自己患有职业病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是一般申请成功并不容易,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从该规定可看出,职业病与普通工伤的即时性、当场性不同,是在较长时间的职业活动中因所处环境接触特殊介质日积月累慢慢造成的,并非可以当即发现,实践中许多职业病的发现都存在着不同程度滞后性问题,甚至于离开原工作岗位才发现。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职工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后才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地方对上述情形不作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机构则以工伤保险关系在该职工离开用人单位后已结束为由,不支付职业病待遇。有地方对此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即使已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档的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自诊断之日起一年内,个人也可以按规定到工伤保险参保地或原单位生产经营地或原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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