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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关于单位向劳动部门申请的不定时工作制和实际上班是标准工作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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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湖州市]
[工资报酬]
发表时间:2015-4-22 16:41:59

律师你好,我在单位工作四年多了,平时工作是单休,每天早上八点打卡上班,下午五点下班,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故向公司讨要加班工资。公司出具有劳动部门同意的《有关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书》,所以公司说我们是没有加班工资的。但公司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我们并不知情,没有公示告知我们,不定时工作制申请书上也没写明工资的支付情况和如何安排调休。且上下班还是实行的定时工作制,迟到,早退,请假,旷工还得扣钱。请问,公司行为是否合法?是不是在混淆概念?这种情况我们能否通过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首先您的公司是否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条件,如果连审批条件都不符合,就根本不能以不定时工作制来辩解。如果不符合,那么您的企业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况,其不支付加班费用是不合法的,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云法律网在线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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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法
执业机构: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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