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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否能讨要工资?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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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西高平市]
[工资报酬]
发表时间:2014-5-6 9:48:59

我今年15岁,到北京一家工厂打工,老板见我未成年,但是依然收下了,一有人检查就说我是他家亲戚。我干活时说好是2000元一个月,管吃住的,但是到了结工资的时候,老板说我是未成年人,不签合同不发工资只管吃住,不愿意干拉倒,现在都三四个月了,我还能要回工资吗?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你可以先问明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补发,如果单位仍然拖欠工资的,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而对于你未满16岁,应当属于童工,工厂招收童工是违反法律规定,会受到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招收未满16周岁的人。对招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在使用童工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治疗和生活费用。”《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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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法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5-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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