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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恶意欠薪罪,如果你无能力支付员工工资,一般不构成恶意欠薪罪。恶意欠薪罪,是指用人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拖欠劳动者工资,并且经劳动者催收仍不归还或者逃匿,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该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也就是说行为人有能力以货币支付劳动报酬而逃避支付或拒绝支付。当然,“有能力”是指经调查有事实证明行为人确有可供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资金或财产。第二,故意不予支付。即明知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儿逃避支付或拒绝支付。在过失的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是基于经营难以为继或资金周转困难,在客观上无法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这是罪过责任原则的要求。第三,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正是本罪行为人主观恶性之所在,也是之所以将本罪称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不是“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原因。换言之,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仅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故意,而且存在藐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命令之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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