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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为你检查出乙肝要辞退你,属于歧视,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如果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额外支付三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一年多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和医疗机构共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明令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意味着,全国约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今后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和其他公民同等的权益。《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意见》最为人性化的规定体现在: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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