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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常发工资不准时,以此辞职是否可获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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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广东天河区]
[劳动仲裁]
发表时间:2014-4-23 15:03:24

公司经常发工资不准时,老拖一个星期、两个星期的,如果我以此为理由辞职,是否可以获取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实际生活中,企业拖欠几天的工资是很正常的,但是至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劳动者以此为理由提出辞职是可以的,按各地劳动部门的做法,很多地方是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要求的,但是辞职有效的,一般就是员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会被支持,当然少数经济发达,法治建设比较好的地区,劳动局会予以支持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文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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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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