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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我提出辞职,老板让我提交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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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郑媛媛
[浙江嘉兴市]
[劳动仲裁]
发表时间:2013-7-8 11:46:01

我提出辞职,老板让我提交辞职报告,提交后老板当场签字,当天仍继续上班,第二天老板就替我办理了离职手续。现在回去领工资,老板以我未提前1个月辞职为由,扣发我的所有补贴和业务提成,并单独对我降低基本工资,而且以在辞职报告上只签名未写同意两字为由,说他当时并没有同意我辞职,签名只是代表他收到了辞职报告。请问,老板说的有理吗?有权扣发我的所有补贴和业务提成吗?另外我在职3个月,3个月的工资计算方法都不同,老板随意更改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老板的做法违法。首先,你提交辞职报告后老板当场签字,第二天老板就为你办理了离职手续,说明并不是你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而是公司允许你第二天离职,你在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离职,不需要非等到第三十天不可,老板以只签字未写“同意”为由扣你工资属于找借口随意克扣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这种预先安排的企图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性质十分恶劣。其次,你的基本工资、所有补贴和业务提成应该按照劳动合同和事先的约定发放,不得随意降低或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扣减。第三,如果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第四,你可以收集证据向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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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7-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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