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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夫妻是再婚,之前都有孩子,我们生了孩子是不是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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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湖北武汉市]
[抚养赡养]
发表时间:2014-10-21 15:09:32

我和我妻子都是再婚的。我和前妻有一个孩子离婚归女方的,现在的妻子有两个孩子,她和她前夫各一个。现在我们生了一个孩子,但计生办的人说是超生,这是超生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们属于再婚,各自生育过子女,一般是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建议向当地计生办询问了解清楚,确系超生的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夫妻只有独生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第十八条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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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执业机构: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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