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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能否担任孩子的监护人,我该如何争取孩子的监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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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上海市辖区]
[抚养赡养]
发表时间:2014-6-7 9:30:27

我想问一下,我有个至交好友,因为车祸死亡了,他有一个儿子10岁,除了一个已改成美国国籍的亲叔叔外,没有其他的亲人了,现在他的那个叔叔要和我争夺孩子的监护权,我该怎么办?我能争夺到孩子的监护权吗?

律师解答
潘帅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朋友遭遇车祸身亡,其儿子无其他亲属的,你自愿承担该孩子的监护义务的,可以由你作为其监护人,其美国国籍的叔叔,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其是否能够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此也可以申请作为其监护人,建议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对孩子认真负责的心理,确定监护人,如无法确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指定。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应解释为外国人不妨碍其为监护人。并且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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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通则
执业机构: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6-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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