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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家人和我签订的三份协议是否都有效?这份赠与协议可以随意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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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423543wewr
[天津市辖区]
[财产继承]
发表时间:2013-10-11 8:51:50

家人和我订有三份协议,一份是把房屋无偿转让给我,但让我照顾陪伴母亲;一份是出售房屋,然后给我房款的一部分;还有一份是每月给我200元钱生活费。这三份协议都和母亲的照顾有关,都是让我以照顾母亲为代价。我想请问,这三份协议都是应该履行的有效协议还是可以撤消的赠与协议?另外,无偿赠与协议就可以任意撤消吗?对方的生活没有因赠与而发生任何困难,对方没有撤消的条件,也能撤消吗?

律师解答
[四川达川地区]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回答你几点:第一,第一份协议和第二份协议相冲突,后订立的协议可视为对前协议的修改,一般以签订在后的协议为准;第二,第三份协议(每月给你200元生活费)如果与其他协议不矛盾,可以同时履行;第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所以父母给付生活费的协议一般不能撤销,但是房屋赠与协议在过户或者实际支付卖房款之前你父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第四,赠与可以附条件,在受赠人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本条规定,赠与人对赠与财产承担责任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无论赠与是否附义务,只要赠与人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之情形存在,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如无第一种之情形,赠与又没有附义务,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三)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房地产赠与,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必须符合一下规定:1、赠与人必须是房地产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赠与的房地产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3、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4、房地产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5、受增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6、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总之,房地产赠与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186条和192条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两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是这种任意撤销权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有以下限制条件:1.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即标的物交付或登记之前行使。如标的物已交付或登记,则不得撤销;如标的物部分交付或登记的,则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2.须是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才可撤销,已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3.须是不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为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是何种性质,也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律之所以赋予赠与人以法定撤销权,是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受赠人是纯粹获得利益的一方,赠与人则是经济上受损失的一方,并且赠与合同的成立基础往往是赠与人与受赠人有一定的感情。所以需要对赠与人进行特殊保护,不能以合同严格履行的标准来要求赠与人。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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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北京循义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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